卫健委将投诉信转交被投诉医院处理被判违法

    律师评:对于行政处罚案,卫生行政机关应遵循“分类处理,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避免用“信访”代替“处罚”,避免因行政违法败诉。

某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复决〔2022〕**号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某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人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对其2022年3月5日递交的《投诉某医院篡改病历》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认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二、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医院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三、将行政复议受理情况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年月日-年月日,申请人丈夫某某某因病入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申请人通过手机于年月日、年月日分两次查看某某某*常规的检查结果,发现检查结果不一致,证实某医院通过*方式强行修改了电子数据、篡改电子病历。年月日,申请人通过*网站和*途径,向被申请人投诉**医院篡改病历。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而答复意见的主体竟然为某医院。申请人投诉反映的“篡改病历”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事项。被申请人将投诉书交被投诉人某医院按照信访案件处理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被投诉人某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其无权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将投诉案件交被投诉人处理,违反《信访条例》,构成行政乱作为。被申请人将全部案件线索转交被投诉人,造成被投诉人通过隐匿证据、篡改电子数据等方式掩盖客观事实,逃避处罚。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串通掩盖不良执业行为,构成乱作为。

被申请人称:某某反映某医院篡改电子病历、篡改电子数据的行为,主要反映的是该院某某个人行为。某医院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有责任、有权力调查处理;年月日印发的《石家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有明确规定。且被申请人就该问题向石家庄市信访局法规科咨询,得到明确答复,某医院作为其所属单位有权处理信访事项。将某信访事项转交由某医院依法依规办理,由被申请人进行指导督导和审核把关,符合规定,不存在违反《信访条例》行政乱作为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医院篡改病历。被申请人查收该事项后,于年月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告知,后将此事项交由某医院处理。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的主体是某医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信访投诉与行政履职申请之间存在差异,正确界定行政投诉事项的内在含义,是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首要前提。早在年月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即明确要求,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以外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说服劝导,依法导入相应途径按程序办理。并附有《》。之后,年月日新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均要求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坚持“分类处理。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本案申请人信访诉求内容是投诉某医院篡改病历,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篡改电子病历、篡改电子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鉴于该投诉事项涉及篡改病历行为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被申请人对此附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上述投诉属于行政履职申请。作为有权处理机关的被申请人本应当遵照“分类处理,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按照《》《》所设定的法定程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可是,被申请人却直接将该行政履职申请当作普通信访投诉交由被投诉人某医院处理和答复,其行为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将该行政履职申请交由被投诉人某医院处理和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月*日


分享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