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衔接,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驳回再审案例评析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6)冀民申501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案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某患者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1055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医院主要提出:原审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计入患者损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原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护理营养期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证据证明。

裁判要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医院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解释。本案二审判决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早于该解释施行时间,故不能认定原审违反该司法解释规定。

同时,原审法院已释明,对于未扣除的医保报销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就其已经向患者支付的医疗费行使追偿权,该处理亦不违反“填平原则”。原审对责任比例、护理营养期、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亦无不当之处。

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处理,体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适用规则,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和司法权威。同时,案件兼顾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医保基金追偿机制,为类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保支付费用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号:(2026)冀民申5019号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成思
审判员:杨领波、王彦波
书记员:李海静
裁定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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